課程名稱 |
刑法總則二 Criminal Code-general Principles (Ⅱ) |
開課學期 |
106-2 |
授課對象 |
財法組 |
授課教師 |
謝煜偉 |
課號 |
LAW2054 |
課程識別碼 |
A01 25240 |
班次 |
03 |
學分 |
3.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必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二6,7,8(13:20~16:20) |
上課地點 |
法1506 |
備註 |
科法所學生請選修A41 M0240。與刑法總則一係連貫之課程,需修習相同之班次,不得變換班次。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8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62LAW2054_03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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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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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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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的任務,是建立修課同學對於刑法基本觀念的理解。刑法包括犯罪論及(刑罰等)刑事制裁論兩大部分,犯罪論就是去探討犯罪是什麼,以及犯罪成立及不成立的各種條件,而刑事制裁論則是處理違犯刑事法規後,應賦予何種制裁以及其程度。授課的比例集中在前者,但掌握前者的關鍵卻在於對後者的批判性理解。
在當前凡事都講究速效,刑罰成為維繫社會運作最琅琅上口、最廉價(但也最昂貴)手段的時代下,身為一位將來可能手執刑罰之鞭的法律系學生,必須要有一個不受社會輿論干擾、獨立自主思考犯罪與刑罰問題的空間,本課程希望能夠提供這樣的空間,讓修課同學勇於嘗試有別於社會主流的思考模式。除了思考能力的鍛鍊之外,本課程會依章節介紹目前法解釋的實務現況,並且提出批判。授課教師本身當然有一定的學說主張以及理論傾向,同時,教材編排內容也會以結果反價值論(或客觀主義理論)為基底,與國內常見的目的行為論或二元行為反價值論等架構不同,不過,課程中都會適度講解通說內容以茲比較。當然,本課程的重點,不在於對眾多歧異的學說見解的整理和傳遞,而主要是培養獨立運用理論解決具體案例問題的一般能力,因此,僅於必要範圍內介紹各家學說。
修課同學的聽講重點不在於習得授課教師的見解為何,而在於認真思考這些在課堂中拋出來的問題,並且透過自己的力量,找尋出滿意的答案。因此,最終評價的重點並不在於寫了多少老師的見解,而在於能否從事實敘述中,發現可疑的問題(具備問題意識),並且試圖思考各種解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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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1. 刑法總則的基本認識與運用能力。
2. 讓修課同學更清楚知道台灣刑事制度的過去及現在,然後展望未來。
3. 培養具有刑事學思維的法律人,從刑事學的角度思考刑事法的侷限以及制度背後所可能潛藏的後續效應。
4. 將刑罰謙抑性原則從空洞的口號轉化為富有刑事學觀點的實踐脈絡。 |
課程要求 |
1. 上課並不限於教師單向的講解,希望能與同學互動討論,一方面刺激思考,另一方面可以確認同學對課程內容的了解程度。因此希望同學能夠踴躍發言。
2. 不過,本課程沒有任何翻轉教室/式的設計,也不會有。因為,要顛覆的從來就不是教(學)(方)式,而是學生腦中的思維。學生積極的課前、課中、課後參與,並不是顛覆腦中思維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退一步言,上課只是開啟新思緒的誘發手段之一,來上課不一定會有新思緒,不來上課也不代表思緒就無法誘發(上廁所可能還比上課更具誘發新思緒的機會)。因此,教師並不會點名或以出席率決定成績,出席率高在評分上的優勢可能只有當成績不理想時以平日參與程度作為酌加分數的依據而已。
3. 上課時鼓勵使用各式電子產品,唯請勿發出聲音干擾他人。
4. 禁止錄影。在課程使用目的的範圍內,可以錄音及照相。
5. 評分包含以選擇題為主的期中考(20%)及以實例題為主的期末考(80%)。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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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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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閱讀 |
上課講義 |
參考書目 |
李茂生,刑法總則講義,2012年版
王皇玉,刑法總則,2版,2016年,臺北:新學林。
陳子平,刑法總論,3版,2015年,臺北:元照。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下,4版,2012年,臺北:元照。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下,10版,2010年,臺北: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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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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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2/27 |
未遂論(一):可罰性基礎 |
第2週 |
3/6 |
未遂論(二):不能未遂 |
第3週 |
3/13 |
公差(停課) |
第4週 |
3/20 |
未遂論(三):著手與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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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週 |
3/27 |
違法論(一):總論 |
第6週 |
4/3 |
春假(停課) |
第7週 |
4/10 |
違法論(二):正當防衛 |
第8週 |
4/17 |
違法論(三):緊急避難 |
第9週 |
4/24 |
違法論(四):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附論:客觀處罰條件 |
第10週 |
5/1 |
責任論(一):總論 |
第11週 |
5/8 |
責任論(二):故意 |
第12週 |
5/15 |
責任論(二):故意 |
第13週 |
5/22 |
責任論(三):過失 |
第14週 |
5/29 |
責任論(三):過失 |
第15週 |
6/5 |
共犯論(一) |
第16週 |
6/12 |
共犯論(二) |
第17週 |
6/19 |
競合論 |